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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仪的测试和检验

时间:2009-01-22 19: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气体检测仪的检测误差试验

按厂家规定对仪器或装置进行校正。然后,将浓度分别为满刻度值的60%、1.6倍、3倍容许浓度值或报警设定值的试验气体通入检测器,记录指示值并计算出指示值与试验气体浓度的差值。

气体检测仪的报警误差试验

1 检验缺氧检测报警仪与氧气检漏报警仪时,在与设定报警相同条件下,将高于设定报警浓度的氧气通入检测器,然后逐渐降低氧气的浓度,直至发出警报,计算此时试验氧气的浓度与设定氧气报警浓度的误差。

2 除缺氧检测报警仪外,检验其他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时,在与设定报警相同条件下,应将低于设定报警浓度的被测气体通入检测器,然后将试验气体的浓度逐渐升高,直至发生警报,计算此时试验气体的浓度与报警设定值的误差。

气体检测仪的重复性试验

1 进行氧气检测仪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重复性试验时,用浓度近似为报警设定值的氧气试验气体与常规空气在同一条件下,交换三次,通入检测器,计算氧气试验浓度与平均指示值的误差。

2 进行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仪和检测报警仪的重复性试验时,将浓度约为设定报警值或全量程60%的试验气体与常规空气或零气体在同一条件下,交换三次,通入检测器,计算试验气体浓度指示值与其平均值的误差以及相对平均值。

气体检测仪的稳定性试验

先校正检测报警仪的指示,设定报警值,在完成6.2检测误差试验与6.3报警误差试验之后分别进行6.5.1与6.5.2的试验。

1 使仪器保持工作状况1h以上,然后,按6.2中规定的方法检查检测误差。

2 使仪器保持工作状况1h以上,然后,按6.3中规定的方法检查报警误差。

仪器使用姿势的影响试验

使仪器处于工作状态,以标准使用姿势为准,分别前后左右倾斜30°,检查试验气体浓度值与指示浓度值、报警设定浓度值勤与实际报警浓度的误差。

振动的影响试验

将仪器固定在振动台上,以10~55Hz的频率、0.15mm的振幅、每次3min的扫频时间进行振动试验,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各振动30min。然后按6.2~6.3条进行试验。

气体检测仪的耐冲击性试验

在混凝土地面上放置30mm厚的松木板,将检测报警仪置于板的上方0.1m高处,除保护指示与报警部分外,使处于工作状态的仪器下落。然后,检查试验气体的浓度值与指示浓度值,报警设定浓度值与实际报警浓度值的误差。

气体检测仪的检测响应时间试验

对采用吸入式采样的检测报警仪,试验在不接导管的情况下进行。

1 可燃气检测报警仪,将检测器暴露在浓度为全量程60%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达到仪器指示出试验气体浓度的90%的时间。
2 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将检测器暴露在浓度为全量程60%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达到仪器指示出试验气体浓度的90%的时间。
3 氧气检测报警仪
  a.缺氧检测报警仪,将检测器暴露于纯氮气中或在空气导入口吸入氮气,测出达到90%的响应时间;
  b.氧气检漏报警仪,将检测部分暴露于纯氮气中或在空气导入口吸入氮气,测出达到90%的响应时间。

气体检测仪的报警响应时间试验

1 可燃气检测报警仪,将检测器暴露在浓度为报警设定值1.6倍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发出警报的时间。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将检测器暴露在浓度为报警设定值1.6倍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发出警报的时间。

3 氧气检测报警仪
  a.缺氧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设定值定为18(vol)%,将检测器暴露于10(vol.)%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发出警报的时间;
  b.氧气检漏报警仪,报警设定值定为25(vol)%,将检测器暴露于浓度为28(vol.)%的试验气体中,同时记时,测出发出警报的时间。

温度变化的影响试验

1 检测误差试验和报警误差试验在20±2℃下,校正仪器的指示浓度值和报警浓度值。然后将仪器置于40℃的恒温槽中,1h后,测出在此温度下的试验气体浓度值与指示浓度值,设定报警浓度值与实际报警浓度值的误差。再用同样的方法将仪器置于0℃恒温槽中,1h后,测出在此温度下试验气体浓度值与指示浓度值,设定报警浓度值与实际报警值的误差。

2 检测与报警响应时间试验
在进行6.11.1中试验的同时进行。温度分别取35℃和15℃,测出对试验气体的检测响应时间和报警响应时间的变化。

气体检测仪的电源电压变化的影响试

在校正检测报警仪的指示浓度和报警设定值后,将主电源的预定电压改变±10%,测出试验气体浓度值与指示浓度值,报警设定值与实际报警值之间的误差。

气体检测仪的检测规则

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 出厂检验
3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的5.2.1、5.2.2和5.2.7各项和相应的试验方法逐台进行。
4 在出厂检验中,全部项目均合格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产品。

气体检测仪的型式检验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所有规定逐项进行。

3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机不少于3台。试验中,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其型式检验合格,有一项不合格者其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4 复检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如有一台一项指标不合格,对该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试验,如该项指标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在消除缺陷并通过第二次型式检验后方可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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